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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是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合《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编制《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美术馆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公共美术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其指导思想是: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公共美术馆的建设特点和发展趋势,使公共美术馆能够切实满足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实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5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参与人:
    主编单位:中国美术馆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谢小凡 邵菁菁 韩德泉 付冬楠
    主要参与人:付海 郑宇薇 李汉鹏 程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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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1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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