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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公共美术馆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规定,宜选择在城镇公共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且公共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地区;应远离危险源、污染源,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确保藏品安全、功能组织合理,便于观众参观、利于运营管理;
    二、统筹安排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三、功能分区明确,人流、车流、物流分流,互不干扰,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四、Ⅱ类以上公共美术馆场地宜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紧邻城市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当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宜自成一区,并设独立出入口。
第十七条 公共美术馆的建筑密度宜为25%~40%,容积率宜为0.6~1.5。
第十八条 公共美术馆的绿地率及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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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1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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