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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县(市、旗)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依据其对应服务人口,按照表2取值;

    二、市(地、州、盟)级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小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6500㎡;当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按照表2取值;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取值由以下公式确定:

S=S1+A×1.2

    式中:
    S——省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

    S1——由表2根据服务人口确定的建筑面积(㎡);

    A——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域)总人口(万人);

    当S计算结果小于15000㎡时,按照15000㎡取值;

    当S计算结果大于35000㎡时,按照35000㎡取值。

表2 公共美术馆面积指标

注:1 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是以其所在地城区、镇区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

       2 表中区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

       3 当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时,不得设置公共美术馆。

       4 服务人口大于10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35000㎡。

       5 V类公共美术馆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二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公共美术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不宜小于65%。

表3 公共美术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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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1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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