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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美术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公共美术馆的建设内容,满足公共美术馆使用功能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规模和建设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美术馆工程项目,其他类美术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共美术馆是政府投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展览、收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
第五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二、应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做到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七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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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1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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