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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改变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差、供暖空调能耗高的现状,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能力,改善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气候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下列范围的节能改造:

    1 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 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能效,降低供暖空调设备的运行能耗。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至2005年年末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达164.88亿㎡,其中城镇民用建筑面积147.44亿㎡(居住建筑面积107.69亿㎡,公共建筑面积39.75亿㎡)。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首先在北方集中供暖地区,即严寒和寒冷地区于1986年试行新建居住建筑供暖节能率30%的设计标准,1996年实施供暖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并于2010年实施供暖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我国中部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1年实施,节能率50%;而南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2003年实施,节能率50%。由于种种原因,前些年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并不尽人意。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了全国城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全国对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标准的执行率也越来越高。2005年第一次检查的时候,在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只有57%,而在施工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不到24%。2006年,设计阶段达到65%,施工阶段达到54%。2007年全国城镇(1~10)月份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7%,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71%。2008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8%,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82%。2009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9%,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0%。但是,我国仍然还有大量既有建筑没有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建成,或者,有相当数量的、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是按照节能率30%和50%建造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必然会对室内热环境有所需求,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在逐步普及,有些气候区已成为生存和生活的必需。要达到一定的室内热环境指标,能耗是必不可少的。建筑围护结构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以及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高效运行,是节能减排和改善居住热环境的基本途径。为了规范地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各气候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气候区是指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由于温和地区的居住建筑目前实际的供暖和空调设备应用较少,所以没有单独列出章节。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温和地区有些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能耗比较高,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则可以参照气候条件相近的相邻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规定实施。
    “既有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
    节能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室内热环境要求和降低供暖、空调的能耗。采取两条途径实现节能,首先,改善围护结构的保温(降低供暖热负荷)隔热(降低空调冷负荷)热工性能;其二则是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
1.0.3 既有居住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不同,围护结构各部件热工性能和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不同,在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前,首先要进行节能改造的诊断,从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得出合理可行的围护结构改造方案,并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潜力。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涉及建筑领域内的专业较多,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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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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