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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按制定的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外墙、外窗、户门、不封闭阳台门和单元入口门、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包括不供暖楼梯间)的隔墙及楼板等。

5.1.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

5.1.3 外墙和屋面节能改造前,应对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设计。

5.1.4 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同时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5.1.5 围护结构改造应遵循经济、适用、少扰民的原则。

5.1.6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所使用的材料、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明确了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的内容,设计的依据是节能改造判定的结论。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性能对降低供暖、空调能耗作用明显。在围护结构改造中,屋面、外墙和外窗应是改造的重点,架空或外挑楼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和楼板是保温处理的薄弱环节,应给予重视。在施工图设计中,应依据节能改造判定的结论所确定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来选择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构造和保温材料及保温层厚度,选择门窗种类,选择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和楼板的保温构造,对不封闭阳台门和单元入口门也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
5.1.2 既有居住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不同,结构设计和抗震设计标准不同,施工质量也不同,在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可能会增加外墙和屋面的荷载,为保证结构安全,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以保证结构安全。
    由于更换门窗和屋面结构层以上的保温及防水材料,不会影响结构安全,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换;其他如梁、板、柱和基层墙体等对结构安全影响较大的构件,其构造和组成材料不得随意更改。
5.1.3 在对外墙和屋面进行节能改造前,对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必须进行设计,使其构造合理,安全可靠并容易实施。
5.1.4 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节能改造,如能同时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可使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与供暖系统相协调,以达到节能、经济的目的,同时进行还可节省工时。当同时进行有困难时,可先进行围护结构改造,但在设计上应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5.1.5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量大面广,尤其是对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如改换门窗、做屋面和墙体保温及外立面的改造,一般投资都比较大,同时会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为了能实现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节省投资、方便施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应是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
5.1.6 目前市场上各种保温材料、网格布、胶粘剂等用于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使用的材料、技术种类繁多,其质量和技术性能良莠不齐。为保证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质量,施工图设计应提供所选用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且其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施工应按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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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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