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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系统的热力站输出的热量不能满足热用户需求的,应改造、更换或增设热源设备。
6.1.2 供暖系统的锅炉房辅助设备无气候补偿装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锅炉集中控制系统和风机变频装置等时,应根据需要加装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装置。
6.1.3 燃煤锅炉不能采用连续供热辅以间歇调节的运行方式,不能实现根据室外温度变化的质调节或质、量并调方式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装置。
6.1.4 燃煤锅炉房无燃煤计量装置时,应加装计量装置。
6.1.5 供暖系统的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90%,正常补水率大于总循环流量的0.5%时,应针对降低漏损、加强保温等对管网进行改造。
6.1.6 室外供热管网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低于设计值时,应根据现场测试数据校核,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节或改造。
6.1.7 锅炉房循环水泵没有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时,宜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6.1.8 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度超出0.9~1.2的范围时,应予以改造,并应在供热管网上安装具有调节功能的水力平衡装置。
6.1.9 当室外供暖系统热力入口没有加装平衡调节设备,导致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水力不平衡,并造成室温达不到要求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装置。
6.1.10 室内供暖系统无排气装置时,应加装自动排气阀。
6.1.11 室内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的散热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增加或更换散热设备。
6.1.12 供暖系统安装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时,应进行改造。
6.1.13 供暖系统热力站的一次侧和二次侧无热计量装置时,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6.1.14 居住建筑的室内系统不能实现室温调节和热量分摊计量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和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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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节能诊断
- 3.1 一般规定
- 3.2 能耗现状调查
- 3.3 室内热环境诊断
- 3.4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 3.5 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诊断
- 4 节能改造方案
- 4.1 一般规定
- 4.2 严寒和寒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 4.3 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 4.4 夏热冬暖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 5.1 一般规定
- 5.2 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
- 5.3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
- 5.4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
- 5.5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要求
- 6 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
- 6.1 一般规定
- 6.2 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
- 6.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 6.4 室内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
- 7 施工质量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 7.3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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