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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相关的防护装置
5.5.1 悬挂装置
5.5.1.1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采用钢丝绳或钢质平行链节链条或钢质滚子链条悬挂。
5.5.1.2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b)钢丝的抗拉强度和其他特性(结构、延伸率、不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T8903的规定。
5.5.1.3 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
对于液压电梯,每一个间接作用式液压缸的钢丝绳或链条应至少有2根;连接轿厢和平衡重的钢丝绳或链条也应至少有2根。
注:如果悬挂比(绕绳比)不是1:1,考虑钢丝绳或链条的根数而不是其下垂根数。
5.5.1.4 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5.5.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及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5.5.2.1 无论悬挂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5.5.2.2 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值:
a)对于使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式电梯,为12;
b)对于使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式电梯,为16;
c)对于卷筒驱动的强制式电梯和使用钢丝绳的液压电梯,为12;
d)对于悬挂链,为10。
此外,曳引式电梯悬挂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根据GB/T7588.2-2020的5.12得出的计算值。
安全系数是指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底层端站时,一根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N)与该根钢丝绳所受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
对于强制式电梯和液压电梯,平衡重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应根据平衡重质量在钢丝绳或链条上产生的力按上述方法计算。
5.5.2.3 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结合处按5.5.2.3.1的规定,应至少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0%。
5.5.2.3.1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用于悬挂钢丝绳的固定部件上。固定时,应采用自锁紧楔形、套管压制绳环或柱形压制的端接装置,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5.5.2.3.2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5.5.2.4 每根链条的端部应采用端接装置固定在轿厢、平衡重或用于悬挂链条的固定部件上,链条与其端接装置的接合处应至少能承受链条最小破断拉力的80%。
5.5.3 钢丝绳曳引
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a)按5.4.2.1或5.4.2.2规定,轿厢载有125%的额定载重量,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无论轿厢内是空载还是额定载重量,确保任何紧急制动能使轿厢减速到小于或等于缓冲器的设计速度(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
c)如果轿厢或对重滞留,应通过下列方式之一,不能提升空载轿厢或对重至危险位置:
1)钢丝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2)通过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驱动主机停止。
注:如果在行程的极限位置没有挤压的风险,也没有由于轿厢或对重回落引起悬挂装置冲击和轿厢减速度过大的风险,少量提升轿厢或对重是可接受的。
5.5.4 强制式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5.5.4.1 在5.9.2.1.1b)所述条件下使用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5.5.4.2 当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5.5.4.3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
5.5.4.4 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5.5.5 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5.5.5.1 应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自动调节装置以均衡各绳或链条的拉力。
5.5.5.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其与轿厢和平衡重相连的端部,也应设置上述调节装置。
5.5.5.1.2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5.5.5.2 如果用弹簧来均衡拉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5.5.5.3 在绳或链条异常伸长或松弛的情况下,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的相对伸长时使驱动主机停止。
b)对于强制式电梯和液压电梯,如果存在松绳或松链的风险,应设置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绳或链条松弛时使驱动主机停止。
停止后,应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对于具有两个或多个液压缸的液压电梯,该要求适用于每一组悬挂装置。
5.5.5.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长度的装置在调节后,不应自行松动。
5.5.6 补偿装置
5.5.6.1 为了保证足够的曳引力或驱动电动机功率,应按下列条件设置补偿悬挂钢丝绳质量的补偿装置:
a)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3.0m/s的电梯,可采用链条、绳或带作为补偿装置。
b)对于额定速度大于3.0m/s的电梯,应使用补偿绳。
c)对于额定速度大于3.5m/s的电梯,还应增设防跳装置。
防跳装置动作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防跳装置动作时,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d)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75m/s的电梯,未张紧的补偿装置应在转弯处附近进行导向。
5.5.6.2 使用补偿绳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补偿绳符合GB/T8903的规定;
b)使用张紧轮;
c)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小于30;
d)张紧轮按照5.5.7规定设置防护装置;
e)采用重力保持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f)采用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5.5.6.3 补偿装置(如绳、链条或带及其端接装置)应能承受作用在其上的任何静力,且应具有5倍的安全系数。
补偿装置的最大悬挂质量应为轿厢或对重在其行程顶端时的补偿装置的质量再加上张紧轮(如果有)总成一半的质量。
5.5.7 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和张紧轮的防护
5.5.7.1 对于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和张紧轮,应按照表10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人身伤害;
b)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c)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条与链轮之间。
5.5.7.2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安装后,应能看到旋转部件且不妨碍检查和维护工作。如果防护装置是网孔型的,则应符合GB/T23821-2009中表4的规定。
防护装置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a)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b)更换绳轮或链轮;
c)重新加工绳槽。
5.5.7.3 为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在入槽和出槽位置附近应各设置一个防脱槽装置。如果钢丝绳在轮轴水平以下的包角大于60°且整个包角大于120°,应至少设置一个中间防脱槽装置(见图19)。
5.5.8 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和链轮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可固定在井道内高于底层端站平层位置:
a)应具有保持装置,在发生机械失效时,防止反绳轮和链轮坠落。该装置应能支撑滑轮或链轮及所悬挂的载荷。
b)如果曳引轮、滑轮或链轮在轿厢垂直投影面内,顶层间距应符合5.2.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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