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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5.9.1 总则
5.9.1.1 每部电梯应至少具有一台专用的驱动主机。
5.9.1.2 对可接近的旋转部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尤其是下列部件:
a)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螺栓);
b)带(如钢带、皮带等)、链条;
c)齿轮、链轮和滑轮;
d)电动机的轴伸。
但盘车手轮、制动轮、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和具有5.5.7所述防护装置的曳引轮除外,这些部件应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5.9.2 曳引式和强制式电梯的驱动主机
5.9.2.1 总则
5.9.2.1.1 允许使用下列两种驱动方式:
a)曳引式,即:使用曳引轮和曳引绳。
b)强制式,即:
1)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使用链轮和链条。
强制式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压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5.9.2.1.2 可使用带将单台(或多台)电动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见5.9.2.2.1.2)所作用的零件上,此时带不应少于两条。
5.9.2.2 制动系统
5.9.2.2.1 总则
5.9.2.2.1.1 电梯应设置制动系统,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5.9.2.2.1.2 制动系统应具有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另外,还可增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5.9.2.2.2 机电式制动器
5.9.2.2.2.1 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仅用制动器应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面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至少分两组设置。如果由于部件失效其中一组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和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减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
电磁铁的动铁芯被认为是机械部件,而电磁线圈则不是。
应监测制动器的正确提起(或释放)或验证其制动力。如果检测到失效,应防止电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
5.9.2.2.2.2 被制动的部件应以可靠的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5.9.2.2.2.3 除5.9.2.2.2.7允许的情况外,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安全装置按5.11.2.4的规定切断制动器电流时,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
1)满足5.10.3.1要求的两个独立的机电装置,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机电装置没有断开制动回路,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
2)满足5.11.2.3要求的电路。
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GB/T7588.2-2020中5.6的要求进行验证。
b)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直接馈电。
c)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制动器应无附加延迟地有效制动。
注:用于减少电火花的无源电子元件(例如:二极管、电容器、可变电阻)不认为是延迟装置。
d)机电式制动器的过载和(或)过流保护装置(如果有)动作时,应同时切断驱动主机供电;
e)在电动机通电之前,制动器不能通电。
5.9.2.2.2.4 制动靴或制动衬块的压力应由带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砣施加。
5.9.2.2.2.5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5.9.2.2.2.6 制动衬块应是不燃的。在制动器附近,应有制动衬块磨损后更换的警示信息(如检查方法、更换条件等)。
5.9.2.2.2.7 应能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方法打开驱动主机制动器。该操作可通过机械(如杠杆)或由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装置进行。
考虑连接到该电源的其他设备和响应紧急情况所需的时间,应有足够容量将轿厢移动到层站。
手动释放制动器失效不应导致制动功能的失效。
应能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
5.9.2.2.2.8 使用信息和相应的警示信息,尤其是减行程缓冲器的信息应设置在手动操作驱动主机制动器的装置上或近旁。
5.9.2.2.2.9 对于手动释放制动器,轿厢载有以下载荷时:
——小于或等于(q-0.1)Q;或
——大于或等于(q+0.1)Q且小于或等于Q。
其中:
q——平衡系数,表示由对重平衡额定载重量的量;
Q——额定载重量。
应能采用下列方式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
a)重力导致自行移动。或
b)手动操作,包括:
1)放置在现场的机械装置;或
2)放在现场的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电动装置。
5.9.2.3 紧急操作
5.9.2.3.1 如果紧急操作需要采用5.9.2.2.2.9b)的手动操作,应是下列方式之一:
a)使轿厢移动到层站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150N的手动操作机械装置,该机械装置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电梯的移动可能带动该装置,则应是一个平滑且无辐条的轮子。
2)如果该装置是可拆卸的,则应放置在机器空间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如果该装置有可能与相配的驱动主机混淆,则应做出适当标记。
3)如果该装置可从驱动主机上拆卸或脱出,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应在该装置连接到驱动主机上时起作用。
b)满足以下要求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
1)出现故障之后的1h内,电源应可以使载有任何载荷的轿厢移动到附近的层站。
2)速度不大于0.30m/s。
5.9.2.3.2 应能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也见5.2.6.6.2c)。
5.9.2.3.3 如果向上移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手动操作力大于400N,或者未设置5.9.2.3.1a)规定的机械装置,则应设置符合5.12.1.6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装置。
5.9.2.3.4 操纵紧急操作的装置应设置在:
a)机房内(见5.2.6.3);或
b)机器柜内(见5.2.6.5.1);或
c)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见5.2.6.6)。
5.9.2.3.5 如果盘车手轮用于紧急操作,则轿厢运动方向应清晰地标在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的位置。如果盘车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则轿厢运动方向可标在盘车手轮上。
5.9.2.4 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上和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下列速度的值,不应大于其设定值的105%:
a)平层[5.12.1.4c)];
b)再平层[5.12.1.4d)];
c)检修运行[5.12.1.5.2.1e)和5.12.1.5.2.1f)];
d)紧急电动运行[5.12.1.6.1f)]。
5.9.2.5 断开使电动机运转的供电
5.9.2.5.1 总则
电气安全装置按5.11.2.4的规定断开使电动机运转的供电,应符合5.9.2.5.2~5.9.2.5.4的规定。
5.9.2.5.2 接触器控制的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
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
5.9.2.5.3 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
5.9.2.5.3.1 发电机的励磁由传统元件供电
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应切断:
a)电动机发电机回路;或
b)发电机的励磁;或
c)电动机发电机回路和发电机励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
在b)和c)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运转(例如:防爬行电路)。
5.9.2.5.3.2 发电机的励磁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采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种:
a)与5.9.2.5.3.1规定的方法相同;或
b)由下列元件组成的系统:
1)用来切断发电机励磁或电动机发电机回路的接触器。
应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和
3)用来验证电梯每次停靠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测装置。
在正常停靠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测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运转(例如:防爬行电路)。
5.9.2.5.4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采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种:
a)使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动机电流。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
b)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应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和
3)用来验证电梯每次停靠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测装置。
在正常停靠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测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c)符合5.11.2.3要求的电路。
该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T 7588.2-2020中5.6的要求进行验证。
d)具有符合GB/T 12668.502-2013中的4.2.2.2规定的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该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应达到SIL3,且硬件故障裕度应至少为1。
5.9.2.6 控制装置和监测装置
5.9.2.5.3.2b)2)或5.9.2.5.4b)2)中所述的控制装置和5.9.2.5.3.2b)3)或5.9.2.5.4b)3)中所述的监测装置不必是5.11.2.3规定的安全电路。
只有满足5.11.1的要求并获得与5.9.2.5.4a)类似的效果时,才能使用这些装置。
5.9.2.7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5.9.2.7.1 曳引式电梯应设置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列情况下断开驱动主机的供电并保持在断电状态:
a)当启动电梯时,驱动主机不转;
b)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5.9.2.7.2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 45s;
b)正常运行时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如果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s,则最小值为20s。
5.9.2.7.3 只能由胜任人员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正常运行。恢复断开的电源后,驱动主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5.9.2.7.4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5.9.3 液压电梯的驱动主机
5.9.3.1 总则
5.9.3.1.1 允许使用以下方式:
a)直接作用式;或
b)间接作用式。
5.9.3.1.2 当使用多个液压缸驱动时,液压缸之间应采用液压并联连接,以使所有液压缸的压力相同。
在5.7.2.2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载荷条件下,轿厢、轿架、导轨和轿厢导靴(滚轮)的结构应保持轿厢地板水平和柱塞同步运行。
注:为平衡每个液压缸内的压力,从总管通往每个液压缸的支管路的长度大致相等且具有相同的特性,例如管路的
弯曲次数和弯曲类型。
5.9.3.1.3 平衡重(如果有)的质量应按以下计算:在悬挂机构(轿厢或平衡重)断裂的情况下,应保证液压系统中的压力不超过满载压力的2倍。
在使用多个平衡重的情况下,计算时应仅考虑一个悬挂机构断裂的情况。
5.9.3.2 液压缸
5.9.3.2.1 缸筒和柱塞的计算
5.9.3.2.1.1 压力计算
应满足下列要求:
a)缸筒和柱塞,在由2.3倍满载压力所形成的力的作用下,应保证相对于材料屈服强度(Rp0.2)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7。
b)对于多级液压缸的计算,应采用因液压同步装置的作用所产生的最大压力代替满载压力。
注:计算时需考虑在液压同步机构安装期间,由于调整不当而产生的反常的过高压力这一因素。
c)进行壁厚计算时,对于缸筒壁和缸筒基座,其计算值应增加1.0mm;对于单级液压缸或多级液压缸的空心柱塞壁,计算值应增加0.5mm。
用于制造缸筒的管材的尺寸和公差应符合GB/T 3639、GB/T 13793或GB/T32957的规定。
d)按照GB/T7588.2-2020中的5.13进行计算。
5.9.3.2.1.2 稳定性计算
液压缸在承受压缩载荷作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当液压缸完全伸出且承受由满载压力1.4倍所形成的作用力时,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b)按照GB/T 7588.2-2020中的5.13进行计算;
c)可采用不同于5.9.3.2.1.2b)的更为复杂的计算方法,但应至少保证相同的安全系数。
5.9.3.2.1.3 拉伸应力计算
受拉伸载荷作用下的液压缸,在由1.4倍满载压力所形成的力的作用下,应保证相对于材料屈服强度(Rp0.2)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
5.9.3.2.2 轿厢与柱塞(缸筒)的连接
5.9.3.2.2.1 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轿厢与柱塞(缸筒)之间应为挠性连接。
5.9.3.2.2.2 轿厢与柱塞(缸筒)之间的连接件,应能承受柱塞(缸筒)的重量和附加的动态力。连接方式应牢固。
5.9.3.2.2.3 如果柱塞由多节组成,每节之间的连接件应能承受所悬挂的柱塞节的重量和附加的动态力。
5.9.3.2.2.4 对于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柱塞(缸筒)的端部应具有导向装置。
对于拉伸作用的液压缸,如果拉伸布置可防止柱塞承受弯曲力的作用,不要求其端部具有上述的导向。
5.9.3.2.2.5 对于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其柱塞端部导向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应在轿顶的垂直投影之内。
5.9.3.2.3 柱塞行程的限制
5.9.3.2.3.1 应采取措施使柱塞在能够满足5.2.5.7.1和5.2.5.7.2要求的位置缓冲制停。
5.9.3.2.3.2 柱塞行程的限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采用缓冲停止装置;
b)采用液压缸与液压阀之间的机械连接,关闭通向液压缸的油路,使柱塞制停。该连接的断裂或伸长不应导致轿厢的减速度超过5.9.3.2.4.2规定的值。
5.9.3.2.4 缓冲停止装置
5.9.3.2.4.1 缓冲停止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是液压缸的一部分;
b)由位于轿厢投影之外的一个或多个液压缸外部的装置组成,其合力应施加在液压缸的中心线上。
5.9.3.2.4.2 缓冲停止装置应使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大于1.0gn,且对于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该减速度不会导致松绳或松链。
5.9.3.2.4.3 在5.9.3.2.3.2b)和5.9.3.2.4.1b)的情况下,在液压缸内部应具有限位停止装置,防止柱塞脱出缸筒。
在5.9.3.2.3.2b)的情况下,该停止装置的位置也应满足5.2.5.7.1和5.2.5.7.2的要求。
5.9.3.2.5 保护措施
5.9.3.2.5.1 如果液压缸延伸至地下,则应设置在底端密封的保护管中。如果延伸入其他空间,则应具有适当的保护。
5.9.3.2.5.2 应收集缸筒端部泄漏的油液。
5.9.3.2.5.3 液压缸应具有放气装置。
5.9.3.2.6 多级液压缸
5.9.3.2.6.1 在相续的多级柱塞缸节之间应设置限位停止装置,防止柱塞脱离其相应的缸筒。
5.9.3.2.6.2 在液压缸位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轿厢底部的情况下,当轿厢位于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则:
a)相续的导向架之间的净距离应至少为0.30m;和
b)最高的导向架与距该支架垂直投影水平距离0.30m内的轿厢最低部件[不包括(5.2.5.8.2a)提及的部件]之间的净距离应至少为0.30m。
注:另见5.2.5.8.2d)。
5.9.3.2.6.3 不具备外部导向的多级液压缸的每一级的导向长度应至少为对应的柱塞直径的两倍。
5.9.3.2.6.4 多级液压缸应具有机械或液压同步机构。
5.9.3.2.6.5 使用具有液压同步装置的多级液压缸时,应设置电气装置,在压力超过满载压力20%时防止正常启动。
5.9.3.2.6.6 当钢丝绳或链条用于机械同步机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至少有两根独立的钢丝绳或链条。
b)满足5.5.7.1的要求。
c)安全系数:
1)对于钢丝绳,至少为12;
2)对于链条,至少为10。
安全系数为每根钢丝绳(或链条)的最小破断拉力与该钢丝绳(或链条)所受的最大拉力的比值。
对于最大拉力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由满载压力造成的作用力;
——钢丝绳(或链条)的根数。
d)当同步机构失效时,应有一个装置防止轿厢下行速度超过下行额定速度(υd)加上0.30m/s。
5.9.3.3 管路
5.9.3.3.1 总则
5.9.3.3.1.1 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如管接头、阀等)应:
a)与所使用的液压油相适应;
b)在设计和安装上应避免由于紧固、扭转或振动产生任何非正常应力;
c)防止损坏,特别是由于机械上的原因。
5.9.3.3.1.2 管路和附件应适当固定并便于检查。
如果管路(硬管或软管)穿过墙或地面,应使用套管保护,套管的尺寸应允许在必要时拆卸管路,以便进行检查。
套管内不应有管路的接头。
5.9.3.3.2 硬管
5.9.3.3.2.1 液压缸与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之间的硬管和附件,在由2.3倍满载压力所形成的力的作用下,相对于材料屈服强度(Rp0.2)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
计算应按照GB/T 7588.2-2020中的5.13.1.1进行。
用于制造硬管的管材的尺寸和公差应符合GB/T 3639、GB/T 13793或GB/T 32957的规定。
进行壁厚计算时,对于液压缸与破裂阀之间的管路接头(如果有),其计算值应增加1.0mm;对其他硬管,其计算值应增加0.5mm。
5.9.3.3.2.2 当使用多于两级的多级液压缸和液压同步机构时,在计算破裂阀与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之间的硬管和附件时,应考虑1.3倍的附加安全系数。
对于液压缸与破裂阀之间的管路和附件(如果有),计算时所用的压力与计算液压缸时的相同。
5.9.3.3.3 软管
5.9.3.3.3.1 在选用液压缸与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时,其破裂压力相对于满载压力的安全系数应至少为8。
5.9.3.3.3.2 液压缸与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及接头应能承受5倍于满载压力的压力而不损坏,该试验由软管组装的制造单位进行。
5.9.3.3.3.3 软管上应设置永久性标记,标明:
a)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
b)允许的弯曲半径;
c)试验压力;
d)试验日期。
5.9.3.3.3.4 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软管制造单位标明的允许弯曲半径。
5.9.3.4 停止驱动主机和停止状态的检查
5.9.3.4.1 总则
电气安全装置按5.11.2.4的规定使驱动主机停止时,应按5.9.3.4.2~5.9.3.4.4的规定进行控制。
5.9.3.4.2 向上运行
对于上行运行控制,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a)电动机的电源应至少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这两个接触器的主触点应串联于电动机供电电路中。
b)电动机的电源由一个接触器切断,且旁通阀(见5.9.3.5.4.2)的供电回路应至少由两个串联于该阀供电回路中的独立的机电装置来切断。
此时电动机和(或)液压油的温度监测装置(5.9.3.11、5.10.4.3、5.10.4.4)应作用在开关装置上,而不是作用在接触器上,以便停止驱动主机。
此时电动机和(或)液压油的温度监测装置(5.9.3.11、5.10.4.3、5.10.4.4)应作用在开关装置上,而不是作用在接触器上,以便停止驱动主机。
c)由符合5.11.2.3要求的电路使电动机停止运转。该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GB/T 7588.2-2020中5.6的要求进行验证。
d)由符合GB/T12668.502-2013中的4.2.2.2规定的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使电动机停止运转,该STO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应达到SIL3,且硬件故障裕度应至少为1。
5.9.3.4.3 向下运行
对于下行运行,下行方向阀的供电应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断开:
a)至少由两个串联的独立的符合5.10.3.1的机电装置切断。
b)直接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切断,条件是该电气安全装置具有足够的电气容量。
c)由符合5.11.2.3要求的电路切断。
该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照GB/T 7588.2-2020中5.6的要求进行验证。
5.9.3.4.4 停止状态的检查
当液压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5.9.3.4.2a)或5.9.3.4.2b)]的主触点没有断开或其中一个机电装置[5.9.3.4.2b)或5.9.3.4.3a)]没有断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即使该监测功能发生固定故障,也应具有同样结果。
5.9.3.5 液压控制和安全装置
5.9.3.5.1 截止阀
5.9.3.5.1.1 压系统应具有截止阀。截止阀应设置在将液压缸连接到单向阀和下行方向阀的油路上。
5.9.3.5.1.2 截止阀的位置应靠近驱动主机上的其他阀。
5.9.3.5.2 单向阀
5.9.3.5.2.1 液压系统应具有单向阀。单向阀应设置在液压泵与截止阀之间的油路上。
5.9.3.5.2.2 当供油系统压力降低至最低工作压力以下时,单向阀应能够将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保持在井道内的任一位置上。
5.9.3.5.2.3 单向阀的闭合应由来自液压缸的液压油压力的作用,并至少由一个带导向的压缩弹簧和(或)重力的作用来实现。
5.9.3.5.3 溢流阀
5.9.3.5.3.1 液压系统应具有溢流阀。溢流阀应连接到液压泵和单向阀之间的油路上,并且在除使用 手动泵外不能被旁路,溢流阀溢出的油应回流到油箱。
5.9.3.5.3.2 溢流阀的压力应调节为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
5.9.3.5.3.3 由于管路较大的内部损耗(管接头损耗、摩擦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应超过满载压力的170%。
此时,对于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应采用一个虚拟的满载压力值,该值为ps/1.4(其中ps为所选定的压力设定值)。
在进行稳定性计算时,过压系数1.4应由相应于溢流阀调高的压力设定值的系数代替。
5.9.3.5.4 方向阀
5.9.3.5.4.1 下行方向阀
下行方向阀应由电气控制保持开启。下行方向阀的关闭应由来自液压缸的液压油压力作用以及至少每阀由一个带导向的压缩弹簧来实现。
5.9.3.5.4.2 上行方向阀
如果驱动主机的制停是由5.9.3.4.2b)所述方法实现,则仅旁通阀用于此目的。旁通阀应由电气控制关闭。旁通阀的开启应由来自液压缸的液压油压力作用以及至少每阀由一个带导向的压缩弹簧来实现。
5.9.3.5.4.2 上行方向阀
如果驱动主机的制停是由5.9.3.4.2b)所述方法实现,则仅旁通阀用于此目的。旁通阀应由电气控制关闭。旁通阀的开启应由来自液压缸的液压油压力作用以及至少每阀由一个带导向的压缩弹簧来实现。
5.9.3.5.5 滤油器
应在下列回路之间设置滤油器或类似装置:
a)油箱与液压泵之间;和
b)截止阀与下行方向阀之间和单向阀与下行方向阀之间。
上述b)所述的滤油器(或类似装置)应是可接近的,以便进行检查和维护。
5.9.3.6 液压系统压力检查
5.9.3.6.1 应设置压力表用于指示液压系统的压力。压力表应连接到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与截止阀之间的油路上。
5.9.3.6.2 在主油路与压力表接头之间应设置压力表关闭阀。
5.9.3.6.3 连接部位应加工成M20x1.5或G1/2"的管螺纹。
5.9.3.7 油箱
油箱应易于:
a)检查油箱中油液高度;
b)注油和排油。
油箱上应标明液压油的特性。
5.9.3.8 速度
5.9.3.8.1 上行额定速度(υm)和下行额定速度(υd)不应大于1.0m/s[见1.3b)]。
5.9.3.8.2 空载轿厢上行速度不应超出上行额定速度(υm)的8%,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不应超出下行额定速度(υd)的8%,以上两种情况下,速度均与液压油正常运行温度有关。
对于上行方向运行,假设供电电源频率为额定频率,电压为电动机的额定电压。
5.9.3.9 紧急操作
5.9.3.9.1 向下移动轿厢
5.9.3.9.1.1 液压电梯应具有手动操作的紧急下降阀。即使在失电的情况下,也允许使用该阀使轿厢向下运行至层站,以便疏散乘客。该阀应设置在:
a)机房内(5.2.6.3);或
b)机器柜内(5.2.6.5.1);或
c)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5.2.6.6)。
5.9.3.9.1.2 轿厢的下行速度不应大于0.30m/s。
5.9.3.9.1.3 该阀的操作需要以持续的手动按压保持其动作。
5.9.3.9.1.4 应防止该阀意外操作。
5.9.3.9.1.5 当压力低于制造单位设定的压力值时,紧急下降阀不应导致柱塞进一步的下降。
对于有可能发生松绳(或链)的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手动操纵该阀应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松绳(或链)。
5.9.3.9.1.6 在手动操作紧急下降阀的近旁应设置标志,标明:
5.9.3.9.2 向上移动轿厢
5.9.3.9.2.1 每部液压电梯应具有能使轿厢向上移动的手动泵。
手动泵应存放于液压电梯所在的建筑物内,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取得。手动泵的连接部件应适用于每台驱动主机。
对于非永久安装在驱动主机的情况,应清晰地标明用于维护和救援操作的手动泵的放置位置以及如何正确地连接。
5.9.3.9.2.2 手动泵应连接到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与截止阀之间的油路上。
5.9.3.9.2.3 手动泵应设置溢流阀,以限制系统压力不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
5.9.3.9.2.4 在靠近紧急向上运行的手动泵的近旁应设置标志,标明:
5.9.3.9.3 轿厢位置的检查
如果液压电梯服务多于两个层站,应能从机器空间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内,该检查装置应独立于供电电源。本条中的机器空间是指下列之一:
a)机房内(5.2.6.3);
b)机器柜内(5.2.6.5.1);
c)具有紧急操作装置(5.9.3.9.1和5.9.3.9.2)的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5.2.6.6)。
本要求不适用于具有机械防沉降装置的液压电梯。
5.9.3.10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5.9.3.10.1 液压电梯应设置使电动机断电的运转时间限制器。当启动液压电梯时如果电动机不转或轿厢未移动,该时间限制器应使电动机断电并保持断电状态。
5.9.3.10.2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45s;
b)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正常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如果全程运行时间小于10s,则最小值为20s。
5.9.3.10.3 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正常运行。恢复断开的电源后,驱动主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5.9.3.10.4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检修运行(5.12.1.5)和电气防沉降系统(5.12.1.10)。
5.9.3.11 液压油的过热保护
应具有温度监测装置。该装置应按5.10.4.4的规定,停止驱动主机的运行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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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电气故障的防护、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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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气安全装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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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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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与建筑物的接口
- E.1 通则
- E.2 导轨支撑
- E.3 轿厢、井道和机房的通风
- 附录F(规范性附录)进出底坑的梯子
- F.1 底坑梯子的类型
- F.2 一般要求
- F.3 梯框和踏棍
- F.4 非固定式梯子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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