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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住宅,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当施工有变更时,应有变更设计。因工程决算和备案的需要,施工单位应绘制竣工图。
12.1.2 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12.1.3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现状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
12.1.4 初步设计阶段应深化方案设计,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深度接近施工图设计。
12.1.5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施工图应绘制节点大样,标明施工做法和技术措施,选择材料的品种、规格,部品的种类、规格,家具的样式、尺寸,以及陈设品的种类样式等。变更设计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位置、变更内容或变更图纸,以及变更说明。
12.1.6 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实际情况,应能作为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和修理的依据,并应能作为存档的资料,其图纸深度应与施工图相同。
12.1.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制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1.1 目前我国大多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缺少必要的深度,致使装饰装修的施工、监理、造价缺少必要的依据,既严重影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又导致各种民事纠纷的产生。设计深度规定是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本条文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对设计的阶段作了规定。
12.1.2 住宅装饰装修的配套设备(电气、智能化、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设计的规模都比较小,大多是对原建筑的设备专业设计的优化和改进。因此,通常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就可以进行设备施工图设计,无需做设备的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但对于毛坯的低层住宅建筑,或是业主对设备设计要求较高的,宜做配套设备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12.1.3~12.1.5 规定了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的基本要求。
12.1.6 本条文规定了竣工图的图纸深度。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修理的依据并作为存档的资料。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完成,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可受施工单位委托完成竣工图绘制。
12.1.7 实态调研表明,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制图不标准,影响了设计思想的表达和交流,为了提高住宅室内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作本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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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36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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