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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要求


5.2.1 门窗及所有材料进场时,均应按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数量、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门窗成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有关规定。
5.2.2 塑料门窗部件、配件、材料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其损坏或变形的措施。
5.2.3 门窗应放置在清洁、平整的地方,且应避免日晒雨淋。门窗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下部应放置垫木,且均应立放;门窗与地面所成角度不应小于70°,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门窗放置时不得与腐蚀物质接触。
5.2.4 贮存门窗的环境温度应低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存放门窗的环境温度为5℃以下时,安装前应将门窗移至室内,在不低于15℃的环境下放置24h。门窗在安装现场放置的时间不宜超过2个月。
5.2.5 装运门窗的运输工具应设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运输门窗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防止颠震损坏。樘与樘之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五金配件也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相互磨损。
5.2.6 装卸门窗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撬、甩、摔。吊运门窗时,其表面应采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并在门窗外缘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不得在框扇内插入抬杠起吊。
5.2.7 安装用的主要机具和工具应完备;材料应齐全。量具应定期检验,当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2.8 门窗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外形等;门窗五金件、密封条、紧固件等应齐全,不合格者应予以更换。
5.2.9 安装前,塑料门窗扇及分格杆件宜作封闭型保护。门、窗框应采用三面保护,框与墙体连接面不应有保护层。保护膜脱落的,应补贴保护膜。
5.2.10 当洞口需要设置预埋件时,应检查预埋件的种类、数量、规格及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应和固定点的数量一致,其标高和坐标位置应准确。预埋件位置及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补装后置埋件。
5.2.11 应将不同规格的塑料门、窗搬到相应的洞口旁竖放,门、窗框的上下边框应作中线标记。
5.2.12 安装门窗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条文说明
5.2.1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所有材料进场时均应对品种、规格、数量、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塑料门窗还应对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进行复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门窗工程的安装质量。复验数量可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 塑料门窗属于热塑性材料,当贮存门窗的环境温度高于50℃,或与热源的距离小于1m时,门窗极易受热变形,影响门窗的美观、物理性能及使用功能。反之,门窗在低温下材质较脆,若低温存放后直接安装,极易造成门窗开裂损坏。所以当存放门窗的环境温度为5℃以下时,安装前应将门窗移至室内,在不低于15℃的环境下放置24h。另外,受施工环境及温度的影响,门窗在施工现场长期存放,极易造成门窗沾污、变形或损坏。根据施工经验,门窗在现场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个月。
5.2.6 为了避免门窗在装卸时表面磨损,吊运门窗时,其表面应采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吊运门窗的着力点应在门窗竖框的下部,以防门窗受力变形,同时也可避免门窗焊角开裂及横框断裂。
5.2.9 为了保证门窗在施工交叉作业中不被污损,门窗框、扇及分格杆件均应作封闭型保护。但门、窗框应采用三面保护,框与墙体连接面不应有保护层,因为框与洞口连接面若用其他材料保护,在打注聚氨酯发泡胶时,胶与框之间不能有效粘结,保护层与窗框间产生的缝隙,可构成“热桥”通道,影响密封及保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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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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