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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 本标准对所涉及的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进行了规定。
	0.2 本标准在有关现行国家电梯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括残障人员在内的人员对电梯可接近性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根据使用轮椅车的乘客对于可接近性的不同要求,规定了电梯的三种轿厢尺寸。可接近性和可用性的程度由尺寸大小、空间和技术水平决定。
	    本标准还进一步规定了正常操作时不同使用情况下的电梯和用户界面的设计要求。
	    注:可根据社会要求和经济情况从表1中选择合适的电梯尺寸,作为建筑物中的电梯的最小尺寸。
	 0.3 本标准按照对残障的不同分类,确定了其中一些类型的相关危险和风险。
	    本标准也考虑了1993年12月20日第48届联合国全体大会上所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决议48/96)的有关规定。
	0.4 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电梯的预定用途;
	    b)电梯功能的临时激活;
	    c)环境条件;
	    d)土建工程问题;
	    c)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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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与定义
 - 4 影响可接近性的主要危险和障碍
 - 5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 5.1 总则
 - 5.2 入口-开门要求
 - 5.3 轿厢尺寸、轿厢内的设施、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 5.4 操作装置和信号
 - 6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的验证
 - 7 使用信息
 - 7.1 总则
 - 7.2 电梯业主的信息
 -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可接近性综述
 - 附录B(规范性附录)所考虑的残障的分类
 - 附录C(规范性附录)风险分析
 - 附录D(资料性附录)易引起过敏的材料
 - 附录E(资料性附录)考虑视障人员的指南
 - 附录F(规范性附录)数字组合式键盘
 - 附录G(资料性附录)其他设施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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