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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消防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竣工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消防竣工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签字。
    (二)建设单位收到消防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组成查验组,制定查验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查验。
    (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完善,重新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当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查验组的查验意见等内容。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七个工作日前将查验的时间、地点及查验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查验程序、查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监督环节,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申报材料,对已开展的现场评定情况进行复核。
    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将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流程,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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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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