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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三十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抽查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对象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公众聚集场所不低于50%、厂房不低于20%、住宅不低于5%、办公不低于5%、其他工程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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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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