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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鼓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竣工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法对本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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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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