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进场检验


4.1.1 预拌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4.1.2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2 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3 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4.1.3 湿拌砂浆应进行稠度检验,且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湿拌砂浆稠度偏差

4.1.4 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复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