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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干混砂浆储存


4.3.1 不同品种的散装干混砂浆应分别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中,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工要求。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4.3.2 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SB/T 10461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4.3.3 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并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组分中的有机类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存放和曝晒,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

4.3.4 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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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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