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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城址环境


3.1.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设不应改变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
3.1.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整体性是中国历史城市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中国古代城市营建通常将城市放置在大的环境背景下进行整体考虑,形成整体空间秩序,体现了内涵丰富的营建智慧。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3.1.2 历史文化名城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是城市选址、形成、发展的基础,是体现名城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真实、完整地保护山水人文空间格局是名城保护的重要目标与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应制定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格局和人文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对可能破坏名城城址环境的人工干预活动提出具体管控要求,确保不损害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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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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