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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市政基础设施


5.4.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应保证历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和管线的安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
5.4.2 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5.4.3 市政场站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并应采用小型化的市政站点设施,与历史风貌协调。
5.4.4 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受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的,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并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5.4.5 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时,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变通的工程措施,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
5.4.6 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优先利用既有建筑进行。
条文说明
5.4.1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是街区更新、民生改善的必要前提。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为依据,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实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更新完善,避免市政建设与建筑保护相互干扰,互相支撑。
5.4.2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空间普遍比较狭窄,因此非本街区使用的具有转输功能的过境市政工程管线原则上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区内,以避免狭窄道路因承担街区外部的市政载荷,而无法满足街区内的市政供给。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对于传统空间格局的保护要求更为严格,用于布置工程管线的道路空间更为有限,因此特规定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5.4.3 市政场站一般占地多,体量大、安全间距要求高,对历史文化街区用地和建筑风貌影响较大,大型市政场站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外。必须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站点设施(如燃气的调压箱,供电的开闭站、变电箱、配电室或箱式变压器,通信模块局、交接箱,有线电视的光接点,小型垃圾转运站等)在选址时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各类保护要素和对象,尽量小型化和地下化,其高度、形态、色彩、材料等要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5.4.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入地敷设,避免架空线杂乱无章满天飞的现象,营造安全、整洁、宜人的街区空间环境。当条件限制,确需沿墙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装饰、美化、遮蔽等措施,减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影响。对于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和居民日常生活的管线附属设施和各种箱体,应采取迁移、遮蔽、修饰等措施予以改造。
5.4.5 历史文化街区内狭窄地段较多,一般情况下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敷设管线。当道路空间不能满足管线敷设的需要时,应采取变通的工程措施,适当缩小水平净距,在保证管线安全运营管理的前提下,满足街区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变通的工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新型管材及保护措施(如增大壁厚、加设套管等)、新型施工工艺(如拉管等)、新型工程技术(如缆线管廊、雨污同位、小型化粪池等)。
5.4.6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注重改善民生,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研究制定顺应传统肌理、建筑形态特征的配建标准。应优先利用街区内的各类既有建筑,通过改造、优化使之符合街区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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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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