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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构)筑物


3.3.1 历史城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3.2 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
3.3.3 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的原则。
条文说明
3.3.1 历史城区内的建(构)筑物是体现历史风貌的重要载体,新建、改(扩)建时,要控制好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使之与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3.2 当前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历史城区内存在部分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改造外观、削弱体量等适宜的方式进行整治改造,使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3.3.3 历史城区是各类历史文化要素密集分布的地区,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应充分保护各类有价值的要素,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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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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