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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活化利用


7.2.1 历史建筑应优先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并应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2.2 应结合需求引导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允许开展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
7.2.3 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下列行为:
    1 擅自涂改、迁移、拆除;
    2 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3 破坏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
    4 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条文说明
7.2.1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使用,应优先延续其原有使用功能,对于传统居民生活在其中的历史建筑应通过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2.2 利用是最好的保护,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允许但不限于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行政办公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各类功能。
7.2.3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利用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涂改、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2)破坏历史建筑的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3)破坏历史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不当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的行为;(4)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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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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