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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液化石油气钢瓶
Liquefied petroleum steel gas cylinders
GB 5842-2023
2023-11-27发布
2023-12-01实施
2023-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与GB/T 5842-202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气瓶型号的表示方法(见5.1,2022年版的5.1);
b)删除和更改了部分气瓶型号,增加了允许充装量的型号参数,将改型序号由罗马字母改为汉字。增加了护罩和底座直径尺寸,增加了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号的气瓶不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的室内,其他型号气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的要求(见5.2,2022年版的5.2);
c)更改了气液双相气瓶的结构型式,从气液双相瓶更改为单液相瓶(见5.3,2022年版的5.3);
d)更改了气瓶瓶阀座规格的要求,并增加了瓶阀座尺寸的要求(见7.3.4,2022年版的7.3.4);
e)增加了气瓶水压试验结果的保存要求(见9.2.2.3);
f)增加了型式试验项目并更改了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见9.6.1,2022年版的9.6.1);
g)增加了液相瓶在上封头内凹压印“液”字的要求(见10.1.2);
h)更改了钢印字深度为不小于0.7mm(见10.1.3,2022年版的10.1.3);
i)更改了气瓶可追溯系统的相关要求(见10.1.4和10.1.5,2022年版的10.1.4);
j)删除了小于12L的气瓶用2位数字表达的要求(见2022年版的10.1.5);
k)删除了粘贴有关安全使用提示的要求(见2022年版的10.1.6);
l)增加了气瓶电子识读标志记录的要求(见10.1.7);
m)更改了气瓶颜色要求,将气瓶颜色规定为两种(见10.2.2,2022年版的10.2.2);
n)增加了出厂电子识读标识的相关要求(见10.4.2,2022年版的10.1.4);
o)更改了附录A的相关表述,并修改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A,2022年版的附录A);
p)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气瓶可追溯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6年发布为GB 5842-1986,1996年第一次修订;
——2006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内容(GB 15380-200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380-1994);
——2022年为第三次修订;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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