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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标志、涂敷、包装、贮运、出厂文件


10.1 标志
10.1.1 气瓶的钢印标志内容应符合TSG 23的规定。
10.1.2 气瓶上封头应内凹压制气瓶介质标志“LPG”、气瓶产权单位标志及气瓶制造年份标志,字高20mm~55mm;YSP118/液/49.5规格的气瓶应在上封头,还应内凹压印“液”,字高55mm,内凹标志的高度应不少于0.5mm;凹字与母材应平滑过渡。
10.1.3 压印在护罩上的钢印标志的内容与排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钢印字体高度应为6mm~20mm,钢印深度应不小于0.7mm,字体应明显、清晰。
10.1.4 每只气瓶应在护罩上镂刻气瓶可追溯唯一性瓶号,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按附录B的规定。
10.1.5 每只出厂气瓶应在护罩上焊接永久性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电子识读标志,焊接电子识读标志的焊缝应采用角焊缝。电子识读标志应能用手机扫描识读并能耐受气瓶定期检验时的高温焚烧,电子识读标识应确保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够有效追溯气瓶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以及互联上传的充装、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
10.1.6 气瓶的重量和容积应用三位数字表达,重量向上圆整,容积向下圆整。
10.1.7 气瓶电子识读标志在监检记录中记录。
10.2 涂敷
10.2.1 气瓶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表面涂敷。
10.2.2 采用喷粉涂装的方式进行气瓶表面涂敷,气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字样,YSP118/液/49.5型号的气瓶表面应印有“液相液化石油气应直连气化装置”字样,其字体为30mm~80mm高的仿宋体汉字。YSP118/液/49.5型号的气瓶颜色应为白色,其他型号的气瓶颜色应为符合GB/T 7144规定的银灰色,字色为大红色,不应使用其他颜色。
10.3 包装、贮运
10.3.1 出厂的气瓶应使用纤维套袋或塑料丝网套进行包装。
10.3.2 气瓶的瓶阀口应密封,以免在运输、贮存中进入杂物。
10.3.3 气瓶在运输、装卸时,应防止碰撞、磕伤。
10.3.4 出厂的气瓶应贮存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且不受日光曝晒的地方。
10.4 公示网站和出厂文件
10.4.1 制造单位应在本企业建立的气瓶产品追溯信息网站上,公示每只出厂气瓶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以及产权单位标志等)。
10.4.2 气瓶出厂时镂刻的唯一性瓶号、气瓶阀门唯一性瓶阀号,以及所有的电子识读标志,包括气瓶永久性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瓶阀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均应实现绑定并在气瓶制造企业网站上公示。手机扫描电子识读标志查询信息应符合10.4.1的规定。
10.4.3 每只气瓶出厂时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包括纸质或电子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C。产品合格证所记入的内容应与制造厂家保存的生产检验记录相符。
10.4.4 每批出厂的气瓶均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格式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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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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