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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第5章中所规定的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为出厂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7.1.2.1 第5章规定的理化性能、燃烧性能、产烟毒性、气密性、耐火性能、冲水试验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 综合判定准则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按某种火灾环境条件下指定类别(E类、EI类)达到某一级(1h、2h、3h)的规定要求,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在该火灾环境条件下质量某一级合格。
7.3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的使用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可直接应用于耐火试验安装情况、温升条件一致的场合。对于不一致的场合,其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应用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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