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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结构


8.2.1 主要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2 建筑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8.2.3 建筑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GB 50009及DL/T 5457的有关规定取用。电池室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计算。
8.2.4 建、构筑物的承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及耐久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9、GB 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15年版)》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 50011和GB50017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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