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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


11.1 一般规定消防设计应根据电站的不同规模、各类电池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2 站内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1.3 引用标准
11.3.1 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11.3.2 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1.3.3 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容量。
11.3.4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40的有关规定,电池室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11.3.5 电池室宜配置砂池。单个砂池容量不应小于1m3,最大保护距离为30m。
11.4 建筑防火
11.4.1 电池室可采用多层建筑。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4.2 电池室、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电缆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面积超过250㎡时,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
    b)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
    c)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d)电池室四周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e)钠硫电池室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其他电池室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f)隔墙上除开向疏散走道及室外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g)隔墙上有管线穿过时,管线四周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密实。
    电池室、控制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11.5 火灾探测及消防报警
11.5.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室、电池室、PCS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2 电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电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报警系统
11.5.3 电池室宜配置感烟或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对于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电池,电池室宜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5.4 火灾探测及消防报警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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