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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根据电站的规模、电池发生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和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及消防报警的设计应符合GB50116和GB51048的相关规定。其他功能区域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GB 50229的相关规定。
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区域应覆盖下列场所和设备:
    a)消防控制室、储能电池预制舱、储能变流器(PCS)室、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及通信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b)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c)户内无人值班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d)敷设具有可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e)生产综合楼及消防泵房等区域。
5.3.3 储能电池预制舱消防报警应做到舱级与簇级,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以下设备组成:
    a)火灾报警控制主机;
    b)火灾报警控制分区主机;
    c)舱用防爆可燃气体探测器与簇用复合火灾探测器;
    d)感烟探测器;
    e)感温探测器;
    f)舱用网络摄像机;
    g)视频图像分析设备;
    h)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i)火灾声光警报器;
    j)气体灭火紧急启停按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
    k)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l)模块、总线短路隔离器,供电及线路等。
5.3.4 舱用防爆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至少采集两类环境数据(H2、CO),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探测氢气(H2)和一氧化碳(CO)可燃气体浓度值,可设定可燃气体浓度动作阈值;
    b)能根据设定的气体浓度第一阈值和第二阈值进行分级响应输出;
    c)第一级阈值应能在0.1%LEL~5%LEL之间设置,测量误差不应大于0.1%LEL;第二阈值应能在10%LEL~50%IEL之间设置,测量误差不应大于2%LEL;
    d)响应输出信号同时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分区主机、电池管理系统(BMS);
    e)采用防爆技术。
5.3.5 簇用复合火灾探测器应至少采集三类环境数据(H2、温度、CO),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探测氢气(H2)和一氧化碳(CO)可燃气体浓度值,可设定可燃气体浓度动作阈值;
    b)能根据设定的气体浓度第一阈值和第二阈值进行分级响应输出;
    c)第一级阈值应能在0.1%LEL~5%LEL 之间设置,测量误差不应大于0.1%LEL;第二阈值应能在10%LEL~50%IEL之间设置,测量误差不应大于2%LEL;
    d)响应输出信号同时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分区主机、电池管理系统(BMS)。
5.3.6 舱用网络摄像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a)支持日夜两用,支持数字宽动态,输出明亮均衡的图像,同时满足本地高清录像、远程实时监控和远程手机监控;
    b)图像采集应覆盖储能电池预制舱;
    c)能适配视频图像分析设备,支持人的不规范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维度的算法实现。
5.3.7 视频图像分析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支持多算法并行,包括环境监测功能(火焰、烟雾等)、行为分析功能(抽烟、打电话等)、着装规范检测(未佩戴安全帽),算法精度满足抓拍率不小于95%、误抓率小于1%的要求;
    b)报警后可将报警信息及报警视频推送至上层平台,上层平台可查看预制舱监控预览视频及录像资料。
5.3.8 储能电池预制舱内的复合气体探测设备,当H2或CO浓度大于设定的阈值时,应联动断开设备间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和报警装置。
5.3.9 储能电池预制舱与站内其他功能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分开设置。
5.3.10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相应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储能电池预制舱内设置的复合气体探测设备、感温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每种探测器不应少于2个。
5.3.11 储能电池预制舱内,针对电池热失控预警的火灾探测装置应能对电池早期热失控进行多级预警。多级预警的设定可根据电站设计容量、电池特性、灭火设计以及BMS管理工作模式进行确定。
5.3.12 储能电池预制舱外及值班室应设置气体浓度显示和提示报警装置,舱外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紧急启停按钮。
5.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GB 55036和GB 50116的要求。
5.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5.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联动功能:
    a)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b)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c)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d)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3.16 火灾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的监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本站所有储能系统的消防设备实行监控管理、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b)火灾报警信号、故障告警信号和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应上传到集控中心;
    c)在集控中心,应设置储能电站消防远程集中监控系统,对本地区储能电站全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实施集中图形显示,实现实时监视、火警处置、故障报警、远程应急操作、设备状态信息显示和查询打印等功能。
5.3.17 探测装置的报警信号应接入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报警控制装置,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对于无人值班的储能电站,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警传室,并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5.3.18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视频与环境监控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GB 50116的相关规定,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GB 16806的相关规定。
5.3.19 消防报警系统物联远程监控宜满足GB 50440的规定及下列要求:
    a)用来接收火灾报警信息,并向指挥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b)为管理部门提供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c)为联网用户自身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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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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