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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委托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宜取得国家职业目录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7.1.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制定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1.4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要求使用和存放,施工后立即运走。
7.1.5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制定设备异常及故障处理专项操作方案。特殊季节和极端天气前后,应针对专项检查内容开展检查。
7.1.6 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b)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c)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d)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e)防火封堵情况;
    f)储能电池预制舱排风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g)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消防水源情况;
    h)动火作业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i)消防集控中心值班情况;
    j)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实施情况;
    k)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l)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及人员培训情况;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7.1.7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填写相关记录。
7.1.8 电化学储能电站电力设备区应为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执行DL 5027的相关规定,填写并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
7.1.9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按要求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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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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