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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消防供电与防雷接地系统


5.5.1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供电应与电站负荷等级相匹配;
    b)消防用电设备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切换;
    c)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优先采用站用交流不停电电源,交流不停电电源的功率输出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部负荷功率的120%。
5.5.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具有以下供电功能:
    a)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b)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5.5.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具有以下控制功能:
    a)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时,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
    b)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时,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c)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时,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在手动状态使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
5.5.4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5.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5.5.6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应符合GB/T 50065的规定。
5.5.7 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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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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