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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检测方式与数量
3.2.1 门窗产品、洞口工程、门窗安装工程的自检应采取全数检测的方式。
3.2.2 门窗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向门窗产品的购置单位提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并宜提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
3.2.3 门窗产品的进场检验和洞口工程质量、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合格性检验宜采取全数检验的方式,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规定采取计数抽样检验方式。
条文说明
3.2.2 门窗的合格证是门窗产品生产单位自检结果的证明材料,建筑门窗产品进场前就要有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
3.2.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规定: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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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检测方法与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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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门窗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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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门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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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外门窗现场淋水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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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门窗现场撞击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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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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