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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按使用功能应分为营业区、仓储区、辅助区三部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应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 营业区、仓储区、辅助区等占总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根据销售的商品种类、售卖形式等进行分配。
4.1.3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形式,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栏杆离楼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且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2kN/m。
    4 人员密集的中庭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3m,当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4 中型、大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经营场馆应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50m范围内应保持交通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的措施。
4.1.6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1.7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4.1.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宜在推车经过的位置设置防撞设施。
4.1.9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停车位应按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中型场馆应设置可直达主要出入口的临时停车位。

条文说明
4.1.1 仓储区、辅助区一般为非经营性用房,不允许顾客进入。场馆无论规模大小均需按照这三部分区域进行分隔。仓储式营业区分时段不交叉。
4.1.3 营业区公用楼梯和室外楼梯梯段最小净宽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中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经营性场所多有人员携带儿童,当人体抱起儿童时重心会有所提高,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出现擦碰失稳现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宜将中庭栏杆高度提升至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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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 JGJ/T4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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