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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仓储区


4.3.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4.3.2 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空间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3 当经营场馆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
    4 室外出入口处应有防雨水倒灌的措施。
4.3.3 库房内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储存库房内电瓶车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x6m的回车场地。
注:单个货架宽度为0.3m~0.9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
4.3.4 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营业空间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m;
    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m;
    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
4.3.1、4.3.2 大型和中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仓储工艺流程一般为:进货验收(附临时堆放场地)后才进总库房,再经分检、整理及加工(按需求),最后送至各部分库房、散仓,由营业区把商品售出(也可以直接从总、分库房提取大件或批量商品,不必经营业区)。仓储区设有独立的内部交通安排和对外出入口。小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可精简与机动用房合并,但均遵循该工艺流程要求。
    仓储区最基本的要求是保证放置商品的库房面积与营业区内商品的销售量相平衡。
    平面布置上,一般使分库房靠近营业厅的有关售区,如为多层建筑时,尽量把有关分库房设于营业区同层或错半层、一层(即库房层高协调为营业区层高的1/2或2/3);散仓以紧靠有关售区设置为宜。
    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库房,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并避免水渍(雨季倒灌)、潮湿对商品的影响。为了避免洪水、雨水倒灌进地下库房,一般可根据当地的内涝水位或降雨量选择适当的措施,如在室外出入口处利用反坡、截水沟或设置防洪闸等措施。
4.3.3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为提高库容量,需紧凑地、有规律地、成组成排地设置货架或堆垛,但要留出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距离,以及通道供人手操作或小车通行所需要的宽度。本标准表4.3.3中,当存放商品包装件仅0.3m深时,供人手操作的通道宽度为0.7m即可;当包装件达0.9m深时,则操作通道宽度需1.25m宽。与各货架或堆垛相垂直的连接各主通道,则根据其长度及预计小车错位的可能性而定为1.5m~1.8m宽。当存储库房内设电瓶车或叉车的单行道时,其宽不应小于2.5m,且行驶要限制在75m/min以下,车道最好取直,否则在转向处设6mx6m回车场地(该类车的最小转弯外半径为2.1m~3.26m不等,按产品说明书而定)。
4.3.4 储存库房的净高取决于商品存放方法、堆置高度,并要避免上部过多无用空间存在。一般手取货架高约2m;当使用小梯辅助时,货架高在3m内较安全。硬质箱篓可堆置较高,但也有限度。有些仓库净高较大时,在半高处设一夹层,便有两层平面可堆货,以增加库容量。仓库的净高,是由地面至顶结构主梁底(或下弦)间垂直高度,故一般已留有空间供安装自动喷淋等灭火装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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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 JGJ/T4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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