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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的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6.2.2 当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供暖房间的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2 当设置空气调节设施时,空调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6.2.3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在本标准表6.2.2-1中温度的基础上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在本标准表6.2.2-2中温度的基础上提高1℃。

注:当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暖时,室内温度18℃~20℃;当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21℃
6.2.4 营业区的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15㎡/(h·人)。有害污染物挥发较大的营业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通风量应进行计算确定,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的新风量,并保证该区域为负压。
6.2.5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由多个面积较小空间组成的区域,宜采用能独立控制室温的空调系统;
    3 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场所,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4 内区需要全年供冷时,过渡季节和冬季宜采用室外空气自然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
    5 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系统设置应满足采用全新风运行的条件;
    6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中级过滤器对于大于或等于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
    7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首层主要出入口的门斗应设置热风幕采暖设施,外侧门宜设置电热风幕,内侧门宜设置热水风幕;其附近区域宜设置辅助地板辐射采暖,其热负荷不计入采暖总热负荷。
 

条文说明
6.2.2 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的。本条款给出的参数是范围值,设计时可以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及工程投资情况选择合理的室内设计参数。
6.2.3 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确定的。
6.2.4 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是沿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人员密度PF(人/㎡),当PF≤0.4时,最小新风量为19m3/(h·人);0.4<PF≤1.0时,最小新风量为16m3/(h·人);PF>1.0时,最小新风量为15m3/(h·人)。
6.2.5 1 建材及装饰材料多是可燃物,故禁止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4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一般单层建筑面积较大、内区较大,为了节省能耗,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优先考虑建立自然通风系统降温。当无法采用自然通风或内区冬季需要供冷时,最好采用天然冷源供冷。天然冷源有多种,如地道风、江河水源等,要因地制宜选择,常用的方式有冷却塔免费冷源和室外低温空气供冷。室外低温空气供冷可采用与室内空气混合调节送风的方式。
    5 针对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的空调系统,应按照满足全新风运行的条件进行设计。
    6 主要考虑建材及装饰材料移动过程中多呈轻微扬尘状态,且场所人员密集,为保证人员健康,故要求设置空气过滤器。
    7 考虑到场所内人员密度的不稳定性,为了节省处理空调新风的能耗,建议采用CO2浓度探测器调节新风量的自动控制系统。
    8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首层主要出入口的门斗外侧门内侧设置电热风幕,主要考虑的是防止热水风幕冻裂。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6m~8m区域,考虑受到冷风渗透、热压作用后室温常常低于设计温度,因此建议增加辅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但其热负荷不计入采暖总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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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 JGJ/T4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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