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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应满足安全播出保障要求,建设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等级

表2.0.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等级

2.0.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周边环境、地质、交通、给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噪声、振动、粉尘、电磁兼容和电磁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 应具备市政交通条件,场地内部道路交通应满足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和消防救援车辆通行要求

2.0.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并建设时,应按广播电视制播业务功能的独立性与完整性需求,确定所需建筑空间、安全防护隔离等技术要求。

2.0.4 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2.0.5 与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使用功能相关的供电、供水配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其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2.0.6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0.7 下列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高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

2.0.8 甲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负荷,乙级、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2.0.9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城市电网电源及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应接入不少于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

      2 乙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

      3 丙级:只有一路外电时,应配置自备电源。

2.0.10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与直播相关的采集录制系统、播出控制系统、总控与传输系统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应设两个及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自备电源;主备及双电源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供电回路。

      2 乙级:应设两个及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主备及双电源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3 丙级:应至少设两个独立低压供电回路;主备及双电源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4 工艺确定的主要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的要求。

2.0.1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应采取保证室内温湿度的措施,并应设置室内温度、湿度监测设施。

2.0.12 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新闻直播演播室中心机房、播出设备机房和总控机房的机房专用空调应设置冗余。

2.0.1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信号传输线缆应设置专用管架和通道。

2.0.14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设置工艺接地系统。

2.0.15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并制定设备操作流程和运维工作流程。

2.0.16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配置维护检修、战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及备品备件。

2.0.17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应定期重启,软件系统应进行必要的补丁更新,并对重要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2.0.18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根据信息系统重要性对网络安全采取相应等级保护,部署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稳定运行

2.0.19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2.0.20 工艺技术用房的室内连续稳态噪声的平均声压级应符合表2.0.20的规定。

表2.0.20 工艺技术用房的室内连续稳态噪声的平均声压级
表2.0.20 工艺技术用房的室内连续稳态噪声的平均声压级
表2.0.20 工艺技术用房的室内连续稳态噪声的平均声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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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规范 GB550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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