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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设置采集录制相应的技术系统和功能分区。
3.1.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直播演播室灯光设备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设备应由UPS供电。
3.1.3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120㎡的录音室,建筑面积大于50㎡的化妆室,候播区应设置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1.4 演播室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当同一空间设有两个及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标识雨淋系统分区平面图,并标注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3.1.5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材料,墙面、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材料。
3.1.6 用于声音采集、音频编辑制作的采集录制用房应采取建筑声学措施。施工完成后,应按要求对声学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3.1.7 音乐录音室应有封闭独立的录音控制区。
3.1.8 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广播直播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广播直播室。
3.1.2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规定了直播演播室灯光供配电系统的配置要求,满足主持人基本摄像照度要求的面光灯具,应采用UPS供电。
3.1.3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规定了应急疏散照明最低照度的要求。本条提到的场所均为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中人员较密集且人员构成不固定的场所,对整个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熟悉,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可以避免火灾时的混乱,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
3.1.4 演播室内设备昂贵,在制作节目期间有人为制造烟或火的现象,因此雨淋系统动作前,应经过人员确认。
3.1.5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该规范中第5.1.1条、表5.2.1规定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按此要求确定装修材料的选用,能减少火灾危害。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包括:演播室、导控室、调音室、录音室、录音控制室、音乐制作室等。
3.1.6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中,各类直接参与采集录制的空间,如演播室、录音室、直播间、配音间、审听审看间等,必须满足相应的建筑声学要求,这类声学要求也是广播电视用房与其他建筑用房的主要区别之一。建筑声学工艺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3.1.7 本条要求为所有用于音乐录音的录音室配置封闭独立的录音控制区,即通常所说的录音控制室,控制室的声环境应满足录音需要。传统用于录音的广播电视采集录制用房通常配有封闭的录音控制室,使录音师在监听、混音、制作时不影响声音采集,控制室应具备满足录音监听需要的声学条件以保证制作节目的回放效果。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根据对节目制作单位的调研,并结合国内近些年的工程实际,发现很多用房条件相对紧张的节目制作机构往往设置部分不带独立录音控制室的录音间,用于简单的语言录音、自配音或简单的单人音乐创作。而各类用于音乐节目制作的音乐录音室因其对监听环境要求较高、制作复杂程度较高、素材收录质量要求较严格等特点,无论使用面积大小均配置封闭的独立录音控制室。
3.1.8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广播直播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广播直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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