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严禁上传、处理、发送、转发涉密信息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2 技术系统


3.2.1 演播室应配置监听监看系统和内部通话系统。

3.2.2 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信号应来自不同的切换设备,应保障信号源切换时画面无跳跃。

3.2.3 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信号应来自不同的调音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

3.2.4 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直播演播室、广播直播室主备信号应通过两个及以上不同路由传送至播出系统。

3.2.5 当设外场转播系统时,外场转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乙级:外场转播系统主备播出信号应通过两个及以上不同路由传送至播出系统;

      2 丙级:外场转播系统应传送主备播出信号至播出系统。

3.2.6 演播室演出区基础光垂直照度、色温、显色指数等应与摄像机图像拍摄要求相适应。

3.2.7 演播室灯光、音响、舞美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悬吊装置的升降均应有上下限位及过载保护装置;电动水平吊杆、电动吊架及自提升吊杆应设置松断绳保护、防冲顶保护装置。

      2 灯光、音响、舞美设备及其附件安装应连接牢固,井应具有防止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3.2.1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演播室应配置监听监看系统和内部通话系统等辅助系统。
3.2.2、3.2.3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这两条规定了直播演播室视音频系统及设备的配置要求。
3.2.4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直播演播室、广播直播室与播出系统的信号传输路由要求。
3.2.5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不同等级下,外场转播系统与播出系统的信号传输路由要求。
3.2.6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5045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演播室演出区灯光需要满足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演播室节目制作和图像摄制要求。“相适应”主要是指灯光的垂直照度、色温、显色指数等关键指标要满足摄像机摄录场景的灵敏度、色域、饱和度、清晰度的呈现。
3.2.7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0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演播室灯光、音响、舞美设备电动悬吊装置具有安全运行、安全检测功能和措施,以保证演播室内演员、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规范 GB55040-202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