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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 供电方式
报警器应仅采用内部电池供电方式。
5.3.2 探测原理
报警器应采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探测烟雾,不应采用放射源电离原理探测烟雾。
5.3.3 指示灯
5.3.3.1 报警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报警确认灯应点亮。报警器应有黄色传感部件污染报警指示灯。当传感部件受到污染,影响报警器的正常使用时,传感部件污染报警指示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污染排除。
5.3.3.2 通过报警确认灯指示报警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指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
5.3.3.3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5.3.4 防止外界物体侵入性能
报警器应能防止直径为(1.3±0.05)mm的球形物体侵入探测室。
5.3.5 开关和按键(钮)
5.3.5.1 报警器的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使用中文标注其功能,标注信息应清晰、耐久。
5.3.5.2 报警器表面应具有自检功能测试按键、消音按键。
5.3.6 连接外部设备
当报警器具有连接外部设备(如远程的监视器、控制继电器、无线通信装置、收发装置及现场端平台)功能时,与外部设备间连接线的开路或短路不应影响报警器正常工作。
5.3.7 结构元件
除电池、底座及用户识别模块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可拆换和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如使用插接件连接电池时,在插头未连接的情况下应有明显警示。
5.3.8 出厂设置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报警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5.3.9 使用说明书
报警器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5.3.10 收发装置
与报警器配接的收发装置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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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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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要求
- 5.1 总体要求
- 5.2 外观要求
- 5.3 主要部(器)件性能
- 5.4 功能
- 5.5 声压级
- 5.6 音响器件
- 5.7 响应阈值的测量
- 5.8 方位
- 5.9 重复性
- 5.10 一致性
- 5.11 电池故障报警性能
- 5.12 互联式报警器功能
- 5.13 极性反接性能
- 5.14 电源性能
- 5.15 气流稳定性
- 5.16 抗环境光线干扰性能
- 5.17 气候环境耐受性
- 5.18 机械环境耐受性
- 5.19 电磁兼容性能
- 5.20 火灾灵敏度性能
- 5.21 传感部件抗污染性能
- 6 试验
- 6.1 通用要求
- 6.2 功能试验
- 6.3 声压级试验
- 6.4 音响器件检查试验
- 6.5 方位试验
- 6.6 重复性试验
- 6.7 一致性试验
- 6.8 电池故障报警性能试验
- 6.9 互联式报警器功能试验
- 6.10 极性反接性能试验
- 6.11 电源性能试验
- 6.12 气流稳定性试验
- 6.13 抗环境光线干扰性能试验
- 6.14 高温(运行)试验
- 6.15 低温(运行)试验
- 6.16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 6.17 二氧化硫(SO2)腐蚀(耐久)试验
- 6.18 冲击(运行)试验
- 6.19 碰撞试验
- 6.20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 6.21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6.22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 6.23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6.24 火灾灵敏度试验
- 6.25 传感部件污染报警功能试验
- 7 检验规则
- 8 标志
- 附录A(规范性) 阈值检验烟箱
- A.1 试验设备
- A.2 光学方法测量响应阈值
- A.3 离子方法测量烟浓度
- 附录B(规范性) 收发装置性能要求
- B.1 要求
- B.2 试验
- 附录C(规范性) 试验烟
- 附录D(规范性) 闪光装置
- 附录E(规范性) 燃烧实验室
- 附录F(规范性) 试验火SH1-木材热解阴燃火
- 附录G(规范性) 试验火SH2-棉绳阴燃火
- 附录H(规范性) 试验火SH3-聚氨酯塑料火
- 附录I(规范性) 试验火SH4-正庚烷火
- 附录J(规范性) 碰撞试验设备
- 附录K(规范性) 粉尘环境模拟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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