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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功能


5.4.1 火灾报警功能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光信号应与其他声光信号有明显区别。当报警器具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出功能时,生产者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输出信号的类型、参数等信息。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报警器,应满足GB/T 45839-2025中5.4.1及5.6的要求。
5.4.2 消音功能
5.4.2.1 报警器应采用无线遥控方式和按键方式实现消音功能。当采用红外遥控方式实现时,应能接收家用电器遥控器的无线红外信号作为消音触发信号。
5.4.2.2 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后,60s内不应消音。
5.4.2.3 报警器的消音周期不应小于5min,且不大于15min。在消音周期内,报警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和故障报警声信号。消音周期结束后,被监视区域烟参数满足火灾报警条件时,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5.4.3 自检功能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报警器执行自检时,应能对其音响器件及指示灯进行功能检查,但不应输出火灾报警触发信号,与其相连的外部辅助设备不应动作。
5.4.4 数据记录与导出功能
    如报警器有数据记录功能,应能记录不少于20条火灾报警信息及对应的年、月、日、时、分、秒等时间信息,时间可通过设置方式修正,数据应能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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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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