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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条文说明
5.5.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均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5.5.2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规范第5.2.1条和5.2.2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5.5.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燃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5.5.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设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5.5.2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规范第5.2.1条和5.2.2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5.5.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燃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5.5.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设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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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5 套内空间
- 5.1 套型
- 5.2 卧室、起居室(厅)
- 5.3 厨房
- 5.4 卫生间
-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 5.6 阳台
-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5.8 门窗
- 6 共用部分
-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 6.2 安全疏散出口
- 6.3 楼梯
- 6.4 电梯
- 6.5 走廊和出入口
-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7 信报箱
- 6.8 共用排气道
-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10 附建公共用房
- 7 室内环境
-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 7.2 自然通风
- 7.3 隔声、降噪
- 7.4 防水、防潮
- 7.5 室内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排水
- 8.3 采暖
- 8.4 燃气
- 8.5 通风
- 8.6 空调
- 8.7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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