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条文说明
6.1.1 公共部分的楼梯间、电梯厅等处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原规范只在“套内空间”规定了本条文,执行中发现有理解为住宅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高度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情况,本条特别提出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规范。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T 10000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栏杆间距等设计要求与本规范5.6.2条的规定一致。
6.1.4 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T 10000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栏杆间距等设计要求与本规范5.6.2条的规定一致。
6.1.4 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 共用部分
- 下一节:6.2 安全疏散出口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5 套内空间
- 5.1 套型
- 5.2 卧室、起居室(厅)
- 5.3 厨房
- 5.4 卫生间
-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 5.6 阳台
-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5.8 门窗
- 6 共用部分
-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 6.2 安全疏散出口
- 6.3 楼梯
- 6.4 电梯
- 6.5 走廊和出入口
-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7 信报箱
- 6.8 共用排气道
-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10 附建公共用房
- 7 室内环境
-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 7.2 自然通风
- 7.3 隔声、降噪
- 7.4 防水、防潮
- 7.5 室内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排水
- 8.3 采暖
- 8.4 燃气
- 8.5 通风
- 8.6 空调
- 8.7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