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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4.4.1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音像档案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4.4.2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应设空调;
2 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3 接收档案用房可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等组成。
4.4.4 消毒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2 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 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
4 消毒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4.4.5 整理编目用房可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
4.4.6 保护技术用房可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等组成。
4.4.7 裱糊修复室内应设电热装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8 装订室内应设摆放裁纸设备、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
4.4.9 翻拍洗印用房应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4.4.10 缩微技术用房可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缩微技术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及空气污染源。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强反射材料。
2 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 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面、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有满足冲洗要求的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的设施设备;冲洗池污水应单独集中处理。
4.4.11 音像档案技术用房可由音像档案技术处理室、编辑室等组成。
4.4.12 信息化技术用房可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字化质量检测室、档案中转室组成。
4.4.13 服务器机房和计算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
4.4.2 本条依据安全和防火要求规定了中心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4.4.3 本条明确了接收档案用房的组成。
4.4.4 本条规定了消毒室的设置要求。
入库文件需经消毒后方能入库。由于选用的消毒剂多为有毒物品,所以要求房门密闭,以免有毒气体外溢。消毒后的废气应通过直通屋面外的排气管道。为了不影响周围环境,废气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4.4.5 本条明确了整理编日用房的组成。
4.4.6 本条明确了保护技术用房的组成。
4.4.7 根据裱糊修复室的工作要求制定。因室内必须有电源、水源和通风等设备,所以特别提出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8 结合国内已建的档案馆实例,本条提出装订室的具体要求。
4.4.9 本条明确了翻拍洗印用房的组成。
4.4.10 本条明确了缩微技术用房的组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要求。
4.4.11 本条明确了音像档案技术用房的组成。
4.4.12 本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明确了信息化技术用房的组成。
4.4.13 服务器机房已经成为档案信息的一个重要存储场所,其设计要求如安全、温湿度等应严格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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