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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4.5.1 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
4.5.2 附属用房可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变配电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明确了办公用房应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设计。
4.5.2 本条介绍了附属用房的房间组成。有关房间的设置可结合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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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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