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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3.3.1 当同一 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
3.3.3 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
3.3.4 参照代号采用字母代码标注时,参照代号宜由前缀符号、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参照代号的前缀符号可省略。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应按本标准表4.2.4选择。
3.3.5 参照代号可表示项目的数量、安装位置、方案等信息。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宜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条文说明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会引起混淆时,可不标注其参照代号,例如电气平面图中的照明开关或电源插座,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时,可只绘制图形符号。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例如电气平面图中的照明配电箱,如果数量大于等于2且规格不同时,只绘制图形符号已不能区别.需要在图形符号附近加注参照代号AL1、AL2……等。
3.3.3 采用1、2、3……数字顺序排列,直观、便于统计。
3.3.4 参照代号里的数字应标注在字母代码之后,数字可对项目进行编号,也可附加特定含意。个位数采用单个数字表示,十位数采用两个数字表示,以此类推。
    国家标准《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1部分:基本规则》GB/T 5094.1-2002/idt IEC 61346-1:1996中第5.2.1条规定:前缀符号“=”表示项目的功能信息,“ -”表示项目的产品信息,“+”表示项目的位置信息。
3.3.5 参照代号的应用应根据实际工程的规模确定,同一个项目其参照代号可有不同的表示方式。以照明配电箱为例,如果一个建筑工程楼层超过10层,一个楼层的照明配电箱数量超过10个,每个照明配电箱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为;

    参照代号AL11B2,ALB211,+B2-AL11,-AL11+B2,均可表示安装在地下二层的第11个照明配电箱。采用①②参照代号标注,因不会引起混淆,所以取消了前缀符号“-”。①②表示方式占用字符少,但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需在设计文件里说明。采用③④参照代号标注,对位置、数量信息表示更加清晰、直观、易懂,且前缀符号国家标准有定义,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不用再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上面介绍的4种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可供设计人员选用,但同一项工程使用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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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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