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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电气总平面图
5.8.1 电气总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等,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宜绘制在电气总平面图图样的右上角。
5.8.2 强电和弱电宜分别绘制电气总平面图。
5.8.3 电气总平面图中电气设备、路灯、线缆敷设路由、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8.2 电气总平面图涉及强电和弱电进出建筑物的相关信息,所以电气总平面图应根据工程规模、系统复杂程度及当地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进行绘制,既可将强电和弱电绘制在一张图里,也可分别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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