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4 病房探视系统


14.4.1 三级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或隔离病房等场所,宜设置病房探视系统。二级及以下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或隔离病房等场所,可设置病房探视系统。
14.4.2 病房探视系统宜由护士站终端、语音对讲、图像显示等组成,并宜采用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语音或视频实现隔离区探视双方的语音对讲或单、双向可视对讲。
14.4.3 探视请求应由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并宜设置探视室。探视室中有多个探视终端时,应保证相互之间的私密性。


条文说明

14.4.2 病房探视系统一般包含下列内容和功能:
    1 在重症或隔离病房的护士站操作终端上,护士可以根据患者的休息与健康状况,以及探视者预约的情况,进行身份确认、探视许可、探视时间等的控制;
    2 当探视者呼叫时,主机显示探视分机的呼叫,可以接听或转接至病床分机,被呼叫患者病床分机应有声音提示;
    3 具有探视者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宜具备单向或双向图像显示功能;
    4 能设定探视时间、显示探视时长;
    5 病床分机具有免提功能;
    6 具有探视信息自动记录。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