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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 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条文说明
4.3.1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选择用地时必须注意地质条件和洪水淹没或排水困难的问题,能避开的一定要避开,实在无法避开的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排水设施在安全条件下正常使用。
4.3.2 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的供电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规定:电力负荷级别是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确定的。 考虑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停电可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而确定。排水泵站在中断供电后将会对局部地区、单位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的损失而确定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的供电均采用二级负荷。上述规范还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其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为防万一可设自备电源(油机或专线供电)。
4.3.3 提出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按不同情况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超越管渠和事故出口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中已有规定,可在设计时考虑。
4.3.4 城市长距离输送污水的管渠应在合适地段增设事故出口,以防下游管渠发生故障,造成污水漫溢,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4.3.5 提出排水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和设防标准。在城市市排水工程规划中选定排水设施用地时,应予以考虑,以保证在城市发生地震灾害中的正常使用。
4.3.2 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的供电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规定:电力负荷级别是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确定的。 考虑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停电可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而确定。排水泵站在中断供电后将会对局部地区、单位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的损失而确定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的供电均采用二级负荷。上述规范还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其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为防万一可设自备电源(油机或专线供电)。
4.3.3 提出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按不同情况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超越管渠和事故出口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中已有规定,可在设计时考虑。
4.3.4 城市长距离输送污水的管渠应在合适地段增设事故出口,以防下游管渠发生故障,造成污水漫溢,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4.3.5 提出排水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和设防标准。在城市市排水工程规划中选定排水设施用地时,应予以考虑,以保证在城市发生地震灾害中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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