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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污泥处置
7.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7.4.2 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
7.4.3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17)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与城市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应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7.4.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条文说明
7.4.1 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原则和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未被利用的污泥应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7.4.2 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作农业肥料的条件和注意事项(详见《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
7.4.3 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的要求。
7.4.4 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7.4.2 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作农业肥料的条件和注意事项(详见《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
7.4.3 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的要求。
7.4.4 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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