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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污水处理


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要求。
7.2.2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 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 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
7.2.3 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条文说明
7.2.1 提出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程度的依据。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的出路分别确定。 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因水体类型、水量大小和水力条件的不同各异。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是一种自然资源,当环境容量大于污水排放污染物的要求时,应充分发挥这一自然资源的作用,以节省环保资金;当环境容量小于污水排放污染物的要求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削荷减污、加大处理力度以及用工程措施增大水体环境容量,使污水排放与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相平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93)是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一项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标准及检测、排放与监督等要求,适用于全国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 全国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积极、严格执行该标准,按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为城市的水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改变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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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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