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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污水利用与排放
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条文说明
7.1.1 城市污水是一种资源,在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污水经再生处理后作为城市用水的补充。根据城市的需要和处理条件确定其用途。
7.1.2 在制定污水回用方案时,应对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做到稳妥可靠,不留后患,不得盲目行事。
7.1.3 对不能利用或利用不经济的城市污水应达标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受纳体。排入受纳土地的污水需经处理后达到二级生化标准或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7.1.2 在制定污水回用方案时,应对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做到稳妥可靠,不留后患,不得盲目行事。
7.1.3 对不能利用或利用不经济的城市污水应达标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受纳体。排入受纳土地的污水需经处理后达到二级生化标准或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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