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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水管渠


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

条文说明
5.0.1 提出城市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和压力流使用的条件。
5.0.2 提出排水干管布置的要求。
5.0.3 提出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的要求。 污水管道通常布置在污水量大或地下管线较少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中2.2.5规定,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50m时,可考虑在道路两侧各设一条雨、污水管线,便于污水收集,减少管道穿越道路的次数,有利于管道维护。
5.0.4 明确了管渠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时,线路走向、位置的选择既要合理,又便于今后管理维修。倒虹管规划应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有关章节的规定。
5.0.5 提出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干管设置的最佳位置。沿水体岸边敷设,既可缩短排水管渠的长度,使溢流雨水很快排入水体,同时又便于出水口的管理。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溢流井的设置尽可能位于受纳水体的下游,截流倍数以采用2~3倍为宜,环境容量小的水体(水库或湖泊)其截流倍数可选大值;环境容量大的水体(海域或大江、大河)可选较小的值。具体布置应视管渠系统布局和环境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5.0.6 提出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要求。
5.0.7 提出排水管渠断面尺寸确定的原则。既要满足排泄规划期排水规模的需要,并应考虑城市发展水量的增加,提高管渠的适用年限,尽量减少改造的次数。据有关资料介绍,近30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的排水管道都出现超负荷运行现象,除注意在估算城市排水量时采用符合规划期实际情况的污水排放系数和雨水径流系数外,还应给城市发展及其他水量排人留有余地,因此应将最大充满度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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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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